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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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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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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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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损失应各自承担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09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损失分担
规则详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国土局为拍卖出让争议地块发布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拍卖规定》、《出让合同》等12项文件,并受上述文件的约束。但由于其对编制的文件内容未尽审查注意义务,未履行提前告知的法定义务,其自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恒兴公司亦存在对其行使竞买权利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的事实。据此,对双方该项争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予以调整,即在双方订立《出让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恒兴公司损失的1000万元保证金,由双方各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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