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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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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就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出租人发生争议,不受双方租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09

在租赁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只能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键词: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仲裁条款
规则详解: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只能向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第二,承租人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直接指向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诉讼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可以以承租人的身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因此,这一诉讼不仅局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且必然涉及购房人。退一步说,即使承租人应当受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束,因而也受到其中仲裁条款的约束,那么,要求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的购房者也受仲裁条款约束,只能到仲裁机构去应诉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案例索引:(2008)民一终字第124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2辑)第207-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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