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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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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迪尚大厦10楼
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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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09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既无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也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
规则详解: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的条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从未协商解除合同。虽然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章建设施工,但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尚未作出最后处理,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尚不确定,因此也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条件。由此可认定,双方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不具备解除的条件,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04)内民一初字第9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169-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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