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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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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的转让行为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解除抵押义务的,转让合同有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09

般来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转让。但在能够充分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即使不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物。因此,抵押物转让双方的转让行为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解除抵押义务的,转让合同有效。
关键词:抵押;转让;合同效力
规则详解:《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了由受让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转让物上的抵押权消灭,而本案中转让双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解除权以合同义务的方式分配由转让方承担,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能充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因而转让合同有效。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原则,即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一定影响到物权变动原因的效力。转让抵押物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转让行为无效,但为该转让行为而签订的债权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因为这两种行为分属于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无效并不一定导致相关的债权行为无效。
案例索引:(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2号,(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211-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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