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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合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09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四、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五、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

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四)业务合作类合同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的,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五)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1、广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方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方获委托方对制作的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需要认真审查的条款是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验收条款与付款、违约责任、制作要求的条款密切相关,因而需要重点审查。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大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相当部分的条款都可以在劳动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审查起来并不算难。但鉴于我国历史形成的较为复杂的人事制度,使得实践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即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注意审查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首先是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次关于试用的期限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应当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者的要求较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还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运行的相关知识,当然一切的经验都需要慢慢累积的过程,边学边审,将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很快就能形成自己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

一、内容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符合的程度。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问题。具体分为5点:
⑴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审查要点至少包括: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
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

⑵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主要是要避免合同里的这些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
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

⑶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是前瞻性地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实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②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③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④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⑤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
⑷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隐患,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必须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务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明确且配合得当。主要侧重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②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③推理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④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⑤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

⑸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交易的目的服务。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虽然这一要点已经部分超出常规审查的范围,但这一要点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①从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层面判断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②从合同条款看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二、形式审查
合同的外在形式主要是合同的表述质量,这些质量基本上与法律规定没有太大的关系,而是语言文字功底、逻辑推理能力、整体思维能力的综合体现。它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在体现形式,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问题但同样会直接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功能模块、思维逻辑、表述精度、版面安排五个方面:

⑴结构体系清晰度的审查
这类审查不是合同审查工作中所必需的审查,但在面对篇幅较大的合同或以“条款罗列”方式制作的合同时,以及合同审查后还需要加以修改时,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结构体系,然后才能在理解了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看清合同的较大组成部分,并判断这些组成部分的划分是否合理;
②将较大的组成部分划分为较小的组成部分,直到划分为具体条款;
③将不同层级的内容按一定秩序标出不同层级的标题,形成标题体系。

⑵合同条款完备度的审查
①合同中的各层标题是否恰如其分、各层标题的体系是否清晰合理;
②合同法中所列举的八个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已经具备;
③规范合同本身秩序的外围条款是否完备,如是否便于通知、送达。

⑶整体思维严谨度的审查
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按最高的标准进行严谨度审查,但应了解其原理。否则不严谨的合同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也容易产生执业风险。
①是否存在衔接不当而引起的话题丢失,或根本无可衔接;
②是否存在假设范围过窄而影响严谨度的问题;
③是否存在权利义务重叠而引起的条款间冲突,以及叠加后产生的歧义。

⑷语言表达精确度的审查
合同条款中语言表达的精确度,涉及到从词汇选择到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等多个方面。从职业形象及必备素质考虑,这方面的审查要点包括:
①语体是否正确、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规范;
②术语是否精确、表述的范围是否精确、措词表示的程度是否可客观衡量;
③行为主体是否明确、句间指代是否明确;
④用句是否专业且规范,句间关系的表述是否精确,表述方法是否简练。

⑸版面质量满意度的审查
版面质量问题大部分不属于律师合同审查的工作范围,一般是合同业务中的“额外工作”。但版面质量影响着人们对于合同、合同制作人员的主观印象。为了体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合同:
①排版是否符合中文的版式要求;
②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是否合理、美观大方;
③不同层级的标题是否符合传统、是否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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