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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7
【引 言】
受害人与肇事方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时,律师的介入会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受害人很有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赔偿标准而被“忽悠”,最后损失一大半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赵某,男,1976年1月2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郭某,鲁K XXXXX号小轿车驾驶员。
被告二:王某,鲁K XXXXX号小轿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鲁K XXXXX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1月01日9时21分许,被告一郭某驾驶鲁K XXXXX号小轿车由方向行驶至威海市海滨路路段时与方向行驶、由原告赵某驾驶的鲁K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后座李某(原告妻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某及其妻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被送往威海市立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1.加强肩关节功能锻炼;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3.加强营养,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留陪1人。 2016年2月12日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赵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赵某在威海律师孙绍军律师的协助下,诉至威海市环翠区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56356.44元。
【案件结果】
在威海律师孙绍军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应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护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5000元;
二、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郭某、被告王某的起诉;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威海律师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赵某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最后在法院组织下自愿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此种情况下,律师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也容易对方被“忽悠”,以致最后损失一大半的赔偿款。此时,律师的介入会使索赔事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律师会站在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位置,为其把握合理且可接受的赔偿范围,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