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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原告:***,男,汉族,***年4月5日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女,***年4月5日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确认2015年5月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
威海***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于2***0年***月20日注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0***年5月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被告将威海***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价50万人民币转让给原告”,被告并以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股东登记为原告。但2***5年5月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原告所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资料也并非原告签署和办理,因此请求贵院依法确认20***年5月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