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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威海市***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1:***,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威海高区***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威海市统一路*** 电话:3***9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2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122000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2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由商业险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后期治疗费的30%共计***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1赔偿鉴定费的30%为***元。
以上共计***元。
事实和理由
***年6月***日23时***分许,原告驾驶鲁***小型客车,沿天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市张村镇天目垃圾场南侧路段处,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告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鲁***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二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事故车辆鲁***小型客车在被告2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2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1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九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