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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答辩人:威海****有限公司
答辩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主张答辩人支付其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同意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与****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木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16年3月14日止。
2016年2月14日答辩人公司做出《关于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当面送达给被答辩人****。决定的内容为公司依法与****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其到公司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其在该决定中签字,表明其同意答辩人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6年3月29日答辩人公司做出《关于为****补交社会保险的通知》并当面送达给被答辩人****。通知的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为****补交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的社会保险,现通知****在7日内办理停交居民保险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公司将不再为其办理补交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其个人承担。补交社会保险需要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人缴纳现金7000元,在办理完补交手续后,以社保开具的发票为准多退少补。请****本人积极配合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因不配合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在通知中签字表示其认可通知的内容。
2、****2016年2月的工资数额为2310元。2016年2月包含2016年春节放假期间,****在2月份上班14天,休带薪年假6天,2月份的工资数额为2310元,答辩人没有扣发休年假期间的工资。答辩人同意支付其2016年2月份工资。
3、****在我单位工作时间自2014年3月14日,其从2015年3月14日才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主张从2014年3月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2015年3月14其至2016年3月14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被答辩人在经答辩人申请后可以随时批准其享受带薪年假,答辩人也可以在1年的期间内随时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2016年2月答辩人已经为****安排了带薪年休假,并未扣发其工资,因此其主张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按照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1年,****主张两年的带薪年休假无法律依据。
4、关于防暑降温费
2014年的防暑降温费答辩人已支付,金额为468元,款项汇至****6227002230023665544,支付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
2015年的防暑降温费答辩人同意支付。
综上,请仲裁庭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答辩人::威海****劳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