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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申请人:****,男,汉族,****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号 ,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1:山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
被申请人2:上海******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00
地址:上海市****
诉讼请求: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元,并支付利息。
3、请求贵委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担保费。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业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2联合开发的****号房屋,建筑面积60.48平米,总房款****元,二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出卖人逾期交房时间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有限公司由被申请人1山东****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存续公司为山东****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注销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被申请人1山东****有限公司承担。因二被申请人的原因,至今未将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也未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利息损失。综上,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