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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环翠区****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负责人: 王****
地址:威海海滨南路-8号 电话:5988533
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理财款555555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利息。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在被告处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工银财富专属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172天SDJZ1553(山东)”,金额为30万,理财产品15年12月24到期。于****年****月8日从被告处购买“安享回报”套利77天人民币理财产品AXTL77,金额30万,理财产品****年****月****到期。上述两份理财产品到期后被告仅返还了****元,剩余****元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