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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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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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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 法院确认房产证亦无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05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件,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证无效。
  1999年9月27日,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1年6月14日,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向某核发了在上述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告曾田因利害关系不服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2年12月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判决生效后,曾田认为土地证已被依法撤销,而以该证为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并据此为依据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理应自然失效,申请被告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自行予以撤销,被告以其无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为由拒绝撤销。
  曾田随即又向桃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原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无异议。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1年6月14日为第三人向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主体适格,颁证程序并无不当,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其颁证行为理应认定为合法。但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了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得法律事实和情形发生变化,即作为《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依据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本案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导致《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一并丧失。对原告申请被告自行撤销未果,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效的诉讼请求,应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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