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缩
  • 法律咨询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5698213755
威海好律师网
网站公告 法律资讯 热点信息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交通故事 劳动纠纷 婚烟继承 合同律师 公司律师 拆迁律师 知识产权
成功案例 典型案例

网站公告

  本所从今年起开拓代为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房地产、土地登记档案登记信息资料(包括所有权人、司法限制、抵押情况等)、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服务业务。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并只能是因案件诉讼或非讼需要而拟获悉被查询上述登记资料的律师或者个人,并以此建立互相合作的网络。

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委托流程

联系我们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迪尚大厦10楼
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1、乘1路;2路;3路;3路远遥社区;4路;7路;8路;9路;10路;10路黄岛路支线;11路;13路;16路北环线;16路南环线;18路;20路;21路;22路;23路;24路;26路;27路;28路;28路鲁东驾培基地;32路;33路;36路;36路西七夼;38路;39路;40路;43路;47路;49路;50路;53路;55路;95路;103路;107路;110路;112路;113路;115路;115路夜班区间;116路;128路;k2路;k5路;k6路;k7路在“威高广场(华联)”站点下车,迪尚大厦十楼。 2、打的士到“威高广场迪尚大厦”,十楼便是本所。
合同律师
首页 > 合同律师 > 合同订立及效力

借条不等于债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22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白纸黑字,签名画押,持条索债的官司自然好断,但借条在手,却不见得就能打赢官司。宋朝的周密在其《齐东野语 • 莫氏别室子》就记载了一个持条索债却输官司、挨板子的案件。《二刻拍案惊奇》第十回“赵五虎合计挑家衅  莫大郎立地散神奸“就是据此撰写的。

《齐东野语》

周密(1232-1298),字公谨,号草窗,南宋词人、文学家。祖籍济南,其曾祖周泌,因随高宗南渡,自济南迁居吴兴(今浙江湖州)。周家世代为官,周密在宋宝佑年间任义乌县令。元朝建立后,周密拒绝从政,置业于弁山南,寓居杭州癸辛街,以南宋遗老自居,交游很广,见闻甚多。其著作《齐东野语》20卷,以中华书局1983年张茂鹏点校本最为权威。所以取名《齐东野语》,是表示作者不忘祖籍。书中所记,多是宋元之交的朝廷大事,很多可补充史籍之不足,是很有价值的资料。

丫环生子

宋朝绍兴年间,吴兴有个姓莫的老头子,家中很是富有,财产数以万计。莫老头已经年近七十,娶了一个妻子,生了两个儿子。莫老头却不务正业,老牛想吃嫩草,和家中的使唤丫头双荷私下来往,日积月累,竟然导致双荷身怀有孕。莫老头的妻子就是莫姥姥,张牙舞爪,十分厉害。知妻莫如夫,莫老头非常了解自己妻子的为人,为了防范她谋害双荷和她即将生育的孩子,莫老头便忍痛割爱,将双荷嫁给邻近卖粉汤的朱三去做妻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双荷终于瓜熟蒂落,嫁给朱三时间不长,便生下一个儿子。

莫老头知道这孩子就是自己的亲骨肉,便时常派人带着财物去周济双荷。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连同街坊邻居也心知肚明,知道双荷嫁给朱三后所生的孩子,其实是莫老头的儿子,只是瞒着莫姥姥一个人。光阴似箭,一晃十年过去了,莫老头因为得了病,医治无效,一命归西。

继承纠葛

街上的闲人宋礼、张朝、牛三、周丙、王瘪子等专门捕风捉影,挑弄是非,结帮生事,借机发财。他们手下还有十来个使唤、打杂的,狐假虎威,为虎作伥。宋礼、张朝、牛三、周丙、王瘪子等五个人就是其中的头目,他们五个人还在赵公元帅庙前饮血结盟,成为兄弟,绰号就叫“赵五虎”。

“赵五虎”知道莫老头和双荷怀上儿子后,将双荷应急处理给朱三,生下儿子的来龙去脉,现在莫老头死了,有一大笔家财,“赵五虎”也凑准了这桩好买卖,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立马行动起来。他们找到朱三夫妇,通报莫老头死亡的消息,说有一笔横财,让朱三夫妇叫儿子到莫家去分家财。

朱三夫妇既无银子盘缠,又无人力功夫,害怕打官司,根本就不敢去莫家。“赵五虎”却大包大揽,说人力有他们五个,费用他们每人出一百两,合起来就是五百两银子。可是,他们的银子不能白出,要一份本上加一份利,如此一来,本利翻一番,朱三就需要写上一千两的借条,等到他们从莫家拿到家财,再按照借条归还他们银两。

现在又不要钱,等到钱财到手,再还款,岂不轻松自在?朱三喜出望外,就依照“赵五虎”的要求写了借条,鉴字画押。为了安全可靠,“赵五虎”要求朱三才刚刚十岁的儿子也在借条上画了押。手续齐全后,朱三将借条交给“赵五虎”。

兄弟相认

“赵五虎”拿到朱三父子的借条,却并没有拿出丝毫银两,只是找了一匹麻布,到裁缝店作成孝衣,让双荷的儿子去莫家哭丧。但让“赵五虎”没有想到的是,朱三的儿子按照他们的教诲,进去莫家一哭亲爹,就再也没有出来。

原来,莫家的大儿子见来哭爹的,一问就知道是朱家的儿子,便让他拜了莫姥姥和哥哥、嫂嫂,把他当作自家人对待,还专门为他换了衣服行头。因此,朱家的穷小子旧貌变新颜,焕然一新。结果,朱三的儿子摇身一变,成了莫家的儿子——莫三郎。莫大郎还叫来双荷,告诉她自己已经认了兄弟,并许诺按照父亲过去的惯例供给她财物,只是为了注意影响,让她无事不要到莫家来。

而“赵五虎”正在兴高采烈的做着发财梦,苦苦等待,不见双荷的儿子哭丧出来,就派人到莫家去打探究竟,到朱家竟然听到双荷的喜讯。眼见一桩买卖砸了,就像煮熟的鸭子飞了,“赵五虎”心有不甘,又打起借条的主意。为了防止官府疑心,“赵五虎”便决定一年后再到官府告状讨债。

持条索债

一年后,“赵五虎”到莫家去,找莫三郎讨债,没有结果,便到官府状告朱三、莫小三借他们一千两银子不还。太守唐家传相关人员到公堂,先问所借银子的用途,“赵五虎”等人说是为莫小三置买田产,朱三不予认可,说小本生意借不了那么多银子。“赵五虎”等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说银子是莫小三收的,借条是朱三写的。朱三承认自己写了借条,却说没有收到银子。太守看见借款人是个十来岁的小孩,越发怀疑。“赵五虎”等人解释说,借款是为了给莫小三买田,现有他家田地可以作为证据。

太守又问为什么老子姓朱,儿子姓莫?朱三便将儿子的生世和“赵五虎”哄骗他们书写借条的来龙去脉,一一说出。莫小三所说也和朱三一模一样。太守又叫来莫大郎进行讯问,判断“赵五虎”等五人不像有一千两银子可以出借他人,朱三也不像能借人一千两银子的。

一败涂地

太守查明情况,就提笔作出判决:一千两银子是个大数目,虽然有一张借条就足以证明。但是,朱三一贫如洗,谁肯借给他一千两银子?莫小三乳臭未干,借一千两银子又做什么用?仔细讯问借款的详细情况,就能发现其中的阴谋诡计。宋礼等人诱骗朱三父子写下借条,希望引发两家的继承纠纷,哪料到莫大郎想到对方的确是父亲的亲生儿子,就自愿相认,消除了矛盾纠纷。

如此一来,“赵五虎”企图趁火打劫的阴谋诡计落空,他们不甘罢休,就使出借条,妄图分得莫小三的家财。如此无事生非,趁火打劫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他们用来骗人的所谓借条,应该立即销毁。

太守根据教唆词讼、诈骗坑害平民百姓的法律条文,立即治了“赵五虎”的罪,将他们每个人脊背上打了二十大杖,在脸上刺了字,发配充军。唐太守的判词写得精彩,案子判得更精彩。精彩就精彩在,不唯借据是问,而问借据的前因后果,细察持条人有无一千两银子出借,具条人有无能力借到一千两银子,借到一千两银子有无用途。

正如太守判词所言,一千两银子是个大数目,“赵五虎”五人不像有一千两银子可借的,即使有,也不会借给卖粉汤的朱三,而朱三的儿子当时还不足十岁,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借一千两银子干什么用,即使借,又有谁愿意借给他?

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太守对“赵五虎”等人所持的借条提出了合理怀疑,“赵五虎”等人,所谓为莫小三买置田产的主张,又在莫大郎处遭到反击,这一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因此,太守综合莫小三的身世及在案证据否定了“赵五虎”等人白纸黑字、画押签名的借条,“赵五虎”借据在手,却输了官司。
合理怀疑

一般来说,手持借条就能够打赢官司。但是,借条并不等于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可见,对于借条也要进行证据分析,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早是英国学者史塔克于1824年率先提出的,主张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具有道德上的确定性以至于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1947年,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对此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他说“在判决被告人有罪以前,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真实性的程度,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该真实性程度不必要达到完全肯定性的程度,但是必须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排除合理怀疑,既是对个体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也是对整体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它既反映在案件事实的展示过程中,也体现在案件事实的汇聚之处。

法律真实

排除合理怀疑,是诉诸内心的一种道德化的高度确信,这种确信在本质上要求贴近客观存在的自然事实,是对客观真实的无穷接近。但又与客观真实明显不同。在客观真实这个概念中,认识主体仿佛是不存在的,成为一种不予过问的、外在于证明标准的概念的东西。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不是撇开主体性的纯粹客体性的描述,而是由主体指向客体的概念,是主观对客观认识的一种表达。

时过境迁,时不再来,法官的审判也只能作到对客观真实的无穷接近,而不能苛求就是客观真实。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真理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依据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发现、提供,从而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既不可能达到全面、完整,也不可能确保完全、绝对与案件的客观真相相符。

诉讼中所呈现的,并最终为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调整过的、重塑了的新事实,其中不可避免的渗透了主观意志,即为主观事实。因为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并成立于诉讼法上、仅具诉讼意义的事实,它又被称为诉讼事实或法律事实。诉讼事实或法律事实,自然不等同于客观真实,但它应该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这就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持条索债败诉,告诫我们,书证不等于定案证据,要重视书证,但不要迷信书证,将书证作为主要依据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审查书证,除了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与书证形式的真实性,还要审查书证的内容,明确所载内容的真实含义,查明该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此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对书证的审查情况,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确定其证明力。【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
法律文库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山东事业单位信息查询网      威海房地产交易网     威海律师在线网
版权所有:威海精英律师网 鲁ICP备170078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