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委托流程
联系我们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7-14
当夫妻面临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时,有时当事人会通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方不负责。那么,这种债务的内部约定对外有效吗?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在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效力的认定上,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民间借贷等案件中,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界定某一债务对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离婚、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等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举证责任不同。
在对外责任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形式标准,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负有债务,即可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非法债务除外),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形。在对内责任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实质标准,对于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应先推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证不能的则该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
三、法律后果不同。
在对外责任的认定上,即使判决确认某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仍只有相对效力,只是对于债权人而言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在对内效力的认定上还是需要按照实质标准进行再审查。而针对对内效力作出判决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该债务应对债权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夫妻一方能否追偿不同。
在对外责任上,非举债一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承担的责任并未终局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使追偿权,当然,如果该笔债务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中未涉及的,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后仍可根据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向举债一方行使追偿权,如举债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应向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而在对内责任上,夫妻一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后,不存在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来源:中国法院网)
——此文由威海离婚律师(www.0631lawyer.cn)和离婚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威海离婚律师网感谢您的配合!
威海离婚律师网_孙绍军律师
● 电话号码:136 5630 9441
● 电子邮箱:136 5630 9441@163.com
● 办公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21号301
温馨提示: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威海专业律师热线:136 5630 9441,威海专业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