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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4-08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第二条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某项财产采取在先查封措施的法院与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因处分该财产产生执行争议的,原则上由在先查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对被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
(三)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的;
(四)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被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由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与在先查封法院就处分查封财产问题进行协调,并出具协调函,在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七日内作出回函,明确是否同意由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第四条 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与在先查封法院就处分查封财产问题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上述法律规定是目前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处分执行标的产生争议时的具体依据。
二、解决思路及建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结当前司法实践并结合自身代理案件,从某银行角度分析,可考虑采取以下思路:
1、首先判断该案件是否属于法定的可以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之情形。
目前法定可以要求移送的情形主要有:
(1)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对查封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进行移送;
(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
(3)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
(4)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的;
(5)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被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
2、要求抵押权法院向首封法院发函,要求尽快移送处置权。
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督促抵押权法院尽快向首封法院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要求首封法院尽快移送房产处置权。当然,商请移送执行函中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3、根据首封法院收到函件后的回复情况,继续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首封法院在收到抵押权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后15日内,应予以答复:如同意移送处置权,应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抵押权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如不同意移送处置权,应出具相关函件,并说明理由。但很多情况下,首封法院为规避自身的责任,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后,长时间内不做任何答复,在此情况下,律师可通过与首封法院法官直接进行沟通,或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等多种法定手段,给首封法院施压,督促其尽快移送处置权,或尽快作出答复。
4、申请共同上一级法院进行介入,协调处理此事。
根据法律规定,当抵押权法院与首封法院就处分查封财产问题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因此,除积极督促首封法院或抵押权法院及时将案件进行上报外,可考虑向二级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积极反映情况,督促尽快协调处理此事。
综上,当首封法院与抵押权法院就处分执行标的产生争议时,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尽快推动执行案件执行,而不是一味的消极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