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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具体查询的业务与收费标准如下:
  1、查询威海地区企业工商登记机读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车辆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的,每份收取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元(包括威海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市辖县级市加收200元(指文登市、乳山市、荣成市),查询费据实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元)。快递费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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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依法酌情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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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借贷

案情摘要

李某、陈乙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20日,李某向陈甲借款10万元,并向陈甲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5日。2016年5月19日,陈甲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1万元,2016年5月20日,陈甲在银行支取现金后,交给李某现金9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李某、陈乙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中,李某与陈甲未约定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认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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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頔,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

被告:李爱顺,女,朝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陈旭,男,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

2诉讼记录

原告陈頔与被告李爱顺、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2016年9月2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爱顺、陈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3案件基本情况

陈頔诉称:2016年5月20日,李爱顺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0万元,并为其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5日,到期李爱顺未偿还欠款。李爱顺与陈旭系夫妻关系。

因被告李爱顺、陈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放弃了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李爱顺向陈頔借款10万元,并向陈頔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19日,陈頔通过支付宝转给李爱顺1万元,2016年5月20日,陈頔在银行支取现金后,交给李爱顺现金9万元。李爱顺与陈旭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

4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李爱顺为陈頔出具借条,且陈頔向李爱顺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爱顺应当偿还陈頔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偿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另李爱顺与陈旭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陈旭应对陈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5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爱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陈頔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偿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陈旭对李爱顺承担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爱顺承担,被告陈旭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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